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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是改革開放40周年,是“十三五”承上啟下的關鍵一年,也是我國建筑業經過40年持續發展、在超20萬億元總產值基礎上,從建筑大國向建筑強國邁出堅實步伐的重要一年。輝煌的成就,重要的節點,離不開建國后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把建筑業與工業、農業、交通運輸業、商業合稱為五大物質生產部門,離不開改革開放40年以來建筑業不斷創新、不斷跨越的探索與實踐。
從這40年的歷史進程看,建筑業的改革開放歷經了五個階段:
(一)解放思想,初步放權讓利階段(1978~1985年)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重新確立了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作出了把黨和國家的工作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和實行改革開放的戰略決策,提出了“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的理論和政策,決定對經濟體制進行全面改革。1978年 7月,國務院下發了《關于擴大國營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的若干規定》等五個擴權文件,從多個方面下放建筑業企業自主權。1980年,改全額利潤留成為基數利潤留成加增長利潤留成的辦法,使建筑業企業獲得更多的留利,刺激了企業的生產積極性;出臺了允許價格浮動和禁止封鎖建筑市場的政策。1981年,建筑業企業開始試行合同工、臨時工制度;頒布了《經濟合同法》,建筑業企業的交易行為開始納入法制化軌道。
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首次提出實現政企分開的要求,從而把國企改革導入“利改稅”階段。1983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國營企業利改稅試行辦法》。1984年,政府推行了第二步利改稅,將第一步利改稅所實行的稅后留利改為調節稅。利改稅促進了建筑業企業政企分開,提高了企業經濟效益,有利于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另外,國家對企業的支持與投資也開始采用“撥改貸”新方式,確立企業的獨立利益,推動企業逐步建立自負盈虧的經營機制。